《民宿管理辦法》周二公告  11月16日起大鬆綁

交通部今公告修正《民宿管理辦法》,對現行民宿規定大鬆綁。客房總樓地板面積規定,從現行的5間、150平方公尺以下,提高至8間、240平方公尺以下,並有條件放寬客房得設於集合住宅與地下樓層;但為防一戶多口以同一幢建築物申請多家民宿,聯合經營的結果幾乎等同中型旅館規模、偏離民宿基本定義,增訂不得與其他營業住宿場所共用走道等設施。交通部觀光局表示,全案今公告後,於11月16日生效。

觀光局說,《民宿管理辦法》於90年12月12日發布後,我合法民宿業者於92年2月未滿百家,現增逾7400家,須修正該辦法才能與時俱進。觀光局去年8月預告修正《民宿管理辦法》,並與法規會、縣市政府、業者多次開會討論後,今天公告;修法條文高達21條,11月16日起實施後,違者將重罰。觀光局也將於近期內配合修《民宿裁罰基準》。

觀光局指出,現行民宿設置地區條文,非都市土地與其他各款並列,易生都市土地不得設置民宿的誤解;這次修法調整條款層次及文字,讓規定更明確,對於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區域增訂得設置民宿的規定。

為符民宿特色營造需求,同時修正客房總樓地板面積規定,本次修法將現行規定客房數最高5間以下酌予提高至8間以下,以期導正民宿發展;民宿依其定義本應具有特色,毋須另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其特色項目,因此決定刪除有關特色民宿規定。

現行條文規定部分地區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,惟農舍是依據《農業發展條例》與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》等法令規定,應保留部分空間供自(農)用(住)。本次修法決定依據農委會建議,增訂其客房總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的限制。

此外,民宿客房原則上不得設於集合住宅與地下樓層,惟部分集合住宅態樣各異、具傳統特色或因地形高低差所造成者,有條件放寬客房得設於集合住宅與地下樓層之規定;另為防範一戶多口以同一幢建築物申請多家民宿,聯合經營幾乎達中型旅館規模、偏離民宿之基本定義,增訂不得與其他營業住宿場所共用設施如走道等規定。

因故意重大違規受撤銷或廢止民宿登記處分者,為避免其短期內再行申請登記,明定該處分確定未滿三年不得經營民宿;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均經營住宿業務,為避免消費資訊混淆,增訂民宿名稱不得與當地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相同之規定。為保障直系親屬與配偶間民宿經營權移轉之權利延續,增訂得以變更經營者登記之簡化作業規定。

對於經指定為歷史建物者,已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26條或第64條及其授權的法規命令規定辦理完竣者,即備具土地、建管、消安等因應措施,可經營民宿。

2017/11/14 21:30
戴安瑋/台北報導
文章來源:蘋果即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