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屋齡30年以上老屋有384萬戶,而「都市更新條例」自88年立法以來,歷經8次修正,距離前次修訂已超過6年。
內政部4日通過「都市更新條例」修正案,距離前次修訂已超過6年,將報請行政院轉立法院再度審議,從增強都更信任、連結都市計劃、精進爭議處理、簡明都更程序、強化政府主導、協助更新整合、擴大金融參與、保障民眾權益等面向,加速都更推動,其中都更事業概要同意比率門檻,從現行十分之一大幅提高至二分之一,並增訂都更事業計劃核定前舉辦聽證,落實程序正義。
台灣屋齡30年以上老屋有384萬戶,十年後將增加至596.9萬戶,二十年後增至739.7萬戶,且大多數老舊建築物防災、抗震能力不足,產生龐大的都市更新潛在需求,又有迫切性,對於環境安全、居住品質、都市競爭力及產業經濟發展都有重大影響。內政部指出,「都市更新條例」自88年立法以來,歷經8次修正,但實務上面臨公私部門量能不足、民眾錯誤期待、公權力未彰顯、審議程序冗長、弱勢戶需協助、違憲條文待解等議題,無法全方位推展,需透過條例全面修訂才能解決。
內政部表示,這次都更條例修正,面對並合理調整社會關注的議題,落實加速推動都更的政策方向,透過相關執行機制的改進,讓都更推動更為順暢。例如讓容積獎勵標準明確化,由中央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、額度、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;並擴大賦稅減免範圍,修正權利價值鑑價規定,由現行實施者選定三家鑑價機構查估,修正為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選定,確保鑑價的公正性。
不僅如此,增訂更新地區劃定應併同提出都市更新計劃,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須先經都委會審議通過。另將強化落實程序正義,增訂主管機關於核定都更事業計劃及權利變換計劃前,除非已無爭議,都應舉辦聽證;以及改進代拆機制,明定實施者請求代拆或遷移時,主管機關應先行調處,不服結果也可提起行政救濟。
至於簡化程序,如為全體同意者可簡化相關作業,擴大採用簡易變更程序的適用範圍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可公開評選民間都更事業機構實施都更,各級主管機關也可設置專責法人機構推動都更。此外將適度提高同意門檻,明定危險建築物可迅速劃定為更新地區;同時提高都更的財務可行性,新增以都更基金提供實施經費信用保證的機制,放寬銀行法對都更建築融資上限限制,並強制實施者及出資者應將所需資金以信託方式專款專用,降低風險,也將加強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安置及法律扶助協助措施,保障民眾權益。
2017/05/05 11:30
文/記者馮牧群
文章來源:自由時報 地產天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