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提案 買賣房屋契約要先自費公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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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民法 買賣房屋前需公證

 

司改國是會議第二階段分組討論將在下周一開始,法務部前天搶先公布檢察體系自我改革的規劃,司法院今天下午也宣布推動「立即可行的有感司改」,提出一些不必提到國是會議討論,立即可執行並符合人民需求,且務實的改革方案與措施。

 

其中,司法院指出,將協調法務部訂定民法第166條-1的施行日期,可讓涉不動產交易的契約事先強制公證,雙方權利義務會很清楚,如此也能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荷,提高審判品質,此外,司法院也將研究「法庭之友」(ADR)制度可行性,讓雙方在法庭外就有個自主解決紛爭方式。

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,民法第166條-1早就規定「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、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,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」,意思就是買賣房屋等不動產的契約必須公證,目的是避免事後紛爭,但是因為早年有「增加交易成本」等反對意見,所以民法債篇施行法於1999年又規定,上述條文的施行日期,「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」,但條文躺了10幾年始終沒施行。

優點減少糾紛 缺點成本增加

呂太郎說:「過去因為時空背景所以有阻力,現在是落實該條文的時機,司法院會主動與行政院商議施行時間。」施行日期一訂,避免日後雙方爆糾紛,也可減少相關訴訟的數量。不過,此舉也會增加房屋買賣交易成本。

其他有感司改措施,還包括,加強和解、調解,用「錄音」代筆錄,防止濫訴,以疏減訟源,此外,司法院也研採「刑事第二審採認罪協商制度,民事二審採獨任審制審判」、「加強相牽連訴訟案件合併審判」,透過內規分給同位法官審理,一個紛爭一次解決、「落實裁判書簡化」。

2017-02-18 16:42
記者賴佩璇╱即時報導

文章來源:好房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