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房地,申請併計退還土增稅,期間認定以多次出售或先購買土地第1次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
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:近來接獲民眾詢問,辦理土地增值稅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後,又出售另1處自用住宅用地,想再將該出售土地併計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,其2年之期限如何計算?
該局指出,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應納土地增值稅,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,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,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,或先購買土地後,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,始行出售土地為要件。
若於2年內分別出售或重購多處土地,其2年期間之起算,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多次出售或先購買土地第1次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,在該第1次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,才能併計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。
故本次出售土地若已超過前述之2年期間,即使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先後出售兩地併計之土地地價,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,仍無法併計核退其已納土地增值稅。
作者:MyGoNews方暮晨
時間:2017-05-15
文章來源:MyGoNews房地產新聞